市财政局及时出台新规 着力优化财政营商环境
2022-04-08 12:01:28 来源: 市财政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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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行为,打造最优财政营商环境,近日,市财政局出台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及质疑答复行为的通知(试行)》,从质疑人需符合的条件、质疑提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。

新规紧盯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处理,一是明确不得拒收法定质疑期内质疑函。质疑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,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。二是明确规范质疑函和质疑答复内容。质疑函应包括供应商的相关信息,质疑项目的名称、编号、必要的法律依据等;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供应商相关信息,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、质疑事项、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。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。三是明确身份参与“投标”方能“质疑”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,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。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,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。四是明确质疑答复不满情形处理办法。提起质疑的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(包括对质疑答复中新举证的不满或异议),可就不满或异议的部分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起二次质疑。供应商对二次质疑答复仍然不满的,可在二次质疑答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

通过试行该办法,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,进一步规范提升代理机构对质疑的处理,大大提高采购效率和透明度。